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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也得交音乐版权费
2009-5-19 14:24:09 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作者:

        中国音乐家协会党组书记徐沛东日前透露,国家版权局年内将出台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收取音乐版权费的相关规定,这也是继2007年1月国家版权局向卡拉OK征收版权费后的又一举措。据透露,版权费收取标准暂定电视2.5元/分钟、广播0.3元/分钟,并将派出专门机构监督。但收费的具体办法,徐沛东称有关部门正在征求相关意见。 

        收费规模每年可达上百亿元 

        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年多过去了,针对广电系统音乐版权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一直没有出台。因为收费标准还未出台,所以对整个广电系统的收费规模还不得而知。但据有关人士参考香港已实行的标准推测,理论上收费规模每年可达到上百亿元。 

        针对电台电视台 新规年内出台 

        谷建芬曾炮轰中国流行乐坛不尊重词曲作者,“我写的歌曲版权代理都给了音著协,半年一结账是4万元左右,全年才8万元,这主要是硬版权复制的费用,譬如磁带、CD等,还比不上歌手唱一遍的收入!”国外通常以分钟为计算单位向作者支付版权费,如电台播放,欧洲国家为每分钟160元(折合人民币),日本为每分钟960元(折合人民币)。近年来,在国家版权部门支持下,连续出台了商业化音像制品、大型演唱会、卡拉OK版权费支付的相关措施。徐沛东说:“我们提出,从开始使用作品到最后使用作品,都应给作者以相应保护。”虽然对于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徐沛东称有关部门正在征求相关意见,但他明确表示,“新规年内就会出台。” 

        明星说 

        高晓松:这在挽救整个行业 

        针对国家版权局年内将出台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收取版权费的相关规定,音乐人高晓松表示支持,并希望大众理解这个费用并非付给明星,而是词曲作者,是在挽救词曲创作这个行业。 

        对于有评论说,电台播出歌曲是在宣传,无需收费,高晓松表示,这是个误区,因为电台的宣传是给明星做的,跟创作者没关系,创作者不但没钱收,还等于把自己的版权费贴给明星做宣传,这导致了创作行业人才大量流失。高晓松说,现在大家都想去做明星,而且很多创作人无论自己唱得好坏都想走到台前,完全就是因为创作者没有版权,就连乐器都买不起了。至于收费的具体办法,高晓松坦言确实很难制定。 

        网友议 

        支持者:新浪北京网友 

        什么也不说了,只希望内地流行乐坛的环境能越来越好,越来越规范,重视词曲创作者,给老百姓带来真正的好歌。 

        建议者:新浪广东网友 

        哪个歌星唱红了你的歌,按照他的演出收入提成,比如这次演出唱了你的歌,挣了10万元,让他给词曲作者各3万元,这就公平了。 

        反对者:网易重庆网友 

        下一步就是对老百姓哼歌收费了,大家以后注意了,高兴时可以嚷但不可以唱,不然就要收费,最好是憋着,不然被收了费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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